政治雷達法律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 第6條

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漁業人前往國外基地作業者,應發給國外基地作業證明 書。 前項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編號。 二、船名。 三、統一編號。 四、總噸位。 五、漁船全長。 六、漁業種類。 七、漁業人姓名或名稱。 八、國外基地及洋區。 九、國際呼號。 十、核准作業期間。 十一、最遲出港期限。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