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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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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漁業人前往國外基地作業者,應發給國外基地作業證明 書。 前項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編號。 二、船名。 三、統一編號。 四、總噸位。 五、漁船全長。 六、漁業種類。 七、漁業人姓名或名稱。 八、國外基地及洋區。 九、國際呼號。 十、核准作業期間。 十一、最遲出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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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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