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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第18條

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第二項規定外,依本法第十條規 定,收回漁業證照或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 ,撤銷漁業執照或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一、違反第三條規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至第十二款規定之一。 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五、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六、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而漁船逾作業期間仍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 十二款規定回報船位、報送漁獲資料及從事轉載漁獲物者,依本法第六十 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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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