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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第20條

經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為收回證照之處分後,因漁船滅失,致處分標的 物不存在而不能執行時,依本法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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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