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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第19條

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三款規定。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 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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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