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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第3條

漁船未經核准不得於國外基地從事下列作業: 一、利用國外基地進行漁撈、售魚、補給。 二、利用國外基地進行魚貨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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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