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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第9條

前往國外基地作業漁船之漁業人對所僱用之我國籍船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將船員名單資料報送船籍港海岸巡防機關。 二、船員異動時,通報漁船所屬區漁會登載。 三、船員於國外港口離船者,將其送返國內。 經核准前往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應報船籍港海岸巡防機關實施安全檢查後 ,船員始得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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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