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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第16條

代理商以外國籍運搬船運搬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獲物前,代理商應逐案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遵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轉載漁獲物規定。 代理商違反前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以外國籍運搬船運搬國外基 地作業漁船漁獲物資格;情節重大者,廢止其經營代理轉載國外基地作業 漁船漁獲物業務之核准。 前項規定,應列為核准代理商以外國籍運搬船運搬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漁獲 物及經營代理轉載漁獲物業務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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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