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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17條

環境衛生用藥原體之輸入,限由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者申請。輸入之環境 衛生用藥原體,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及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售或 轉讓。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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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