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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28條

直轄市或縣 (市) 工商主管機關核發病媒防治業營業執照時,應會同當地 主管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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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