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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24條

特殊環境衛生用藥之售賣對象,以各級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及病媒防治業 者為限。 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者,對前項之售賣,應登記購買人姓名、名稱、負責 人、住址及藥品名稱、數量。登記之資料應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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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