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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31條

查獲涉嫌不合登記內容之環境衛生用藥,應於抽樣後,先予封存,由業者 出具切結書保管。 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鑑定及處理,其期間自查獲之日起,不得超過二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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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