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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8條

環境衛生用藥,其容器或包裝應標明左列事項,始得陳列或販賣。 一 「環境衛生用藥」字樣、警語及足以警惕之圖案或顏色。 二 許可證字號。 三 環境衛生用藥名稱、有效成分之種類與含量 (以重量百分比表示之 ,液體者並以每百公撮所含之公克同時表示之) 。 四 內容量。 五 適用範圍及使用方法。 六 有燃燒、爆炸或對人畜有毒害之危險者,其情形與解毒方法。 七 儲藏或使用時應注意事項。 八 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及原製造廠商名稱及地址。 九 製造日期及批號。如係分裝者,加註分裝工廠及分裝日期。 十 有一定之有效期間者,其期間。 前項應標明事項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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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