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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21條

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之管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高職以上學校有關科系畢業。 二 高普考有關類科考試及格。 三 高中以上學校畢業,實際從事有關工作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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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