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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26條

不合登記內容之環境衛生用藥不得販賣、運送、寄藏、轉讓或意圖販賣而 陳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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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