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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27條

領有許可證之製造業或販賣業者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電影、電視 、幻燈片及其他工具登載或宣播環境衛生用藥之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 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省 (市) 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 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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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