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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省為環境保護處; 在直轄市為環境保護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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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