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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 左列各款之規定,由要保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 一、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教師資格,應合於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 審定辦法之規定。 二、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資格,應合於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 辦法之規定,其人數並受同辦法之限制。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學校教師,應合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 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之規定。 前項各款規定,以具有送審或登記資格為準。但私立學校自行訂定之教職 員退休辦法規定應具有教師審查合格證書始得辦理退休者,其新聘教師之 加保,以領有合格證書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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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