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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再參加本保險者,應於要保時,一次繳還其原 已領取之養老給付,如延遲未繳,得俟其繳清後,始予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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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