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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四條規定:私立專科以上 學校為教育部;其他私立學校為所在地之省 (市) 教育廳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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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