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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凡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之規定或其職稱與所任工作不符而參加本保險者, 一經查覺,一律按誤保處理,除註銷承保,所繳保險費不退還外,如享有 保險給付,由要保學校負責償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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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