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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各級私立學校應指定人事人員主辦本保險有關事項。但教職員人數不滿一 百人者,得指定專職人員兼辦。 前項人員,應檢同履歷表、學經歷證件,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並敘 明無違反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如有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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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