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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私立學校參加本保險,應檢附左列表件,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一、法院發給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書繕本暨刊登法院公告之新聞紙。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備查之編制員額表。 三、全部教職員名冊、履歷表及學經歷證件。 四、學校董事會議決通過,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備查之退休辦法。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核准後,檢附學校編制員額表、教職員名冊及退休辦 法等表件,函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為要保學校,再由要保學校向承保機關 辦理要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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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