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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12條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要保學校應於新進人員到職之日,依照要保手續為其辦理加保,告知保險 權利義務相關事項;並於到職十五日內,填具保險卡一、二聯,除二聯卡 留存要保學校外,應將一聯卡連同其應繳之保險費及要保名冊送承保機關 ,自到職之日起承保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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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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