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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合於參加本保險之人員,要保學校如超逾前條規定期限三十日始予辦理加 保者,除一律應溯自到職之日起補繳保險費外,要保學校之遲延責任,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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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