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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私立學校教職員在本條例公布後到職者,申請參加本保險之年齡,不得超 過六十五歲,其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本條 例公布前原已在職者,另依退休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已屆六十五歲,經依規定辦理延長服務者,其服務學校應將延長 服務名冊連同核准文件,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承保機關。 已逾六十五歲之被保險人,未經要保學校填送延長服務名冊者,承保機關 得逕通知要保學校辦理退保,並按本細則第十四條誤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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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