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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各級私立學校教職員之編制員額,應參照公立各級學校標準合理釐訂。 前項編制員額表,應使用同級同類公立學校相同之職稱,並應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備,其修正時並同。 編制員額表如確有修正之必要時,應在每一學年度結束後依據業務需要, 檢討提出,不得在學期進行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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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