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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應按月繳納,被保險人自付之保險費由要保學校於每月發 薪時扣收,連同學校負擔及政府補助部分之保險費,於當月十五日前彙繳 承保機關,如遇該日為星期日及例假日時,得於次日辦理。 要保學校對應繳之保險費,未依限期繳納者,其次月份醫療證明單暫緩發 給,經寬限三十日後,仍未向承保機關繳納者,除依法訴追外,暫停辦理 各項給付;其因而致使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蒙受損失時,由要保學校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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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