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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參加本保險,應以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教職員為限,其屬司機、技工、工 友,應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不得參加本保險。 各級私立學校之無軍籍軍訓教官及專任助理秘書,應列入學校編制員額, 但其原應由學校負擔部分之保險費,應由教育部負擔,按期擬交學校歸墊 。 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員合於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且納 入學校編制者,應參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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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