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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被保險人,不得重複參加本保險,其有重複參加本保險者,如發生同一保 險事故時,以請領一次保險給付為限,其重複參加本保險所繳之保險費, 概不退還。 其重複參加政府舉辦之其他保險者,應依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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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