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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學校法人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全部財產捐贈政府或其他學校法人者,應由董事會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決議,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法解散、清算。 法人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定前,應先審酌捐助章程或捐助人之意思、學校人事、財務狀況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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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