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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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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本法
第四十五條
第一項之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基金及經費之管理使用,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應優先彌補學校以前年度收支之不足。 二、存放金融機構。 三、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四、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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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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