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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基金及經費之管理使用,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應優先彌補學校以前年度收支之不足。 二、存放金融機構。 三、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四、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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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