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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核准動支設校基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私立學校完成立案開始招生後第四年起,始得開始動支。 二、按各該學校主管機關所定比率逐年動支;其動支總額,不得超過立案招生當時設校基金總額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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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