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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登記證遺失或毀損者,得以書面敘明原因或檢具原登記證,向該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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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