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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所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為外國人者,於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到職備查時,並應檢附符合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資格、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七條規定取得工作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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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