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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有到職或離職異動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造具名冊向該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租賃住宅服務業因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而怠於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者,得由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該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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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