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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每屋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經戶政機關編釘門牌者:每一個別門牌。 二、未經戶政機關編釘門牌者:每一房屋稅籍證明所登載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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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