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31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本條例及本細則所定書、表、證、冊及其他文件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出租人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其應檢附之相關事證,為下列文件之一:…
第3條
承租人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其應檢附之相關事證,為設立有案醫療…
第3-1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第4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序文所定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之認定基準如下:一、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委…
第5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每屋之認定基準如下:一、經戶政機關編釘門牌者:每一個別…
第6條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
第7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經許可並辦妥公司登記後,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設立者,應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同…
第8條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
第9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公司登記,於外國租賃住宅服務業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代管業務…
第10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分設營處所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向分設營業處所所在地…
第11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登記證遺失或毀損者,得以書面敘明原因或檢具原登記證,向該業或其…
第12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經許可後,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變更後三十日內,…
第13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登記後,下列事項有變更者,除停業、復業、解散及所在地遷移至原登記之直轄市、縣…
第14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分設營業處所經登記後,下列事項有變更者,除所在地遷移至原登記之直轄市、縣(市)…
第15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分設營業處所經登記後,遷出原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應依本條…
第16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停業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停業後三十日內,檢附…
第17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解散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妥解散登記後三十日…
第18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裁撤分設營業處所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裁撤後三十日內,檢附原分…
第19條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經主管機關許可後,遷出原許可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應依第…
第20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經遷入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重新許可後,應依第八條規定向遷入地直…
第21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有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
第22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有到職或離職異動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
第23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所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為外國人者,於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到職備查…
第24條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
第25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揭示之文件資訊,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者,得以影…
第26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及其分設營業處所係加盟經營者,應於廣告、市招及名片明顯處,標明加盟店字樣。
第27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收受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之有關費用或文件者,應掣給收據。
第28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檢查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業務時,得查詢或取閱其執行業務有關紀錄及文…
第29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之管轄權如下:一、處罰公司負責人、商業負責人或有限合夥負責人:由公司…
第30條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之管轄權如下:一、租賃住宅服務業所在地與其執行業務行為地…
← 第30條
看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