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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得重新請領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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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