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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出租人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其應檢附之相關事證,為下列文件之一: 一、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拆除執照。 二、屬建築法第七十八條但書規定得免請領拆除執照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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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