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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檢查租賃住宅服務業之業務時,得查詢或取閱其執行業務有關紀錄及文件,並得要求其陳述辦理業務情形,租賃住宅服務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有關紀錄及文件,應至少保存五年,並得以電子檔案保存之。 第一項查核結果,主管機關得公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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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