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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承租人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其應檢附之相關事證,為設立有案醫療機構出具療養時程需六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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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