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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11條

稅務關務人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稅務關務人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 職務之談話。 稅務關務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資料,除對有關人員及機構外,對外不得 洩露。 前項除外之有關人員及機構,指業務主管,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負責人 代理人、辯護人、合夥人,納稅義務人之繼承人,扣繳稅款之扣繳義務人 ,暨稅務關務主管機關,監察機關受理稅務、關務訴訟機關,以及經財政 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對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提供之資料而未洩露特定納稅義務人之姓名及有 關資料者,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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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