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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24條

稅務關務人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但其為機關團 體或個人之邀約,參加正當場合之餐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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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