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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15條

稅務關務人員對於承辦業務不得稽延積壓。對於申請案件,凡法令有規定 辦理時限者,應嚴格依限辦理完竣。情形特殊不能於限期內辦竣者,應簽 報直接主管長官核准延長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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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