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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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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16條
稅務關務人員承辦案件,有通知納稅義務人提供帳冊文件備查、或向納稅 義務人查詢有關事項之必要時,應簽報主管核准,排定時間,以書面通知 納稅義務人,於辦公時間內,在辦公處所內為之。非因情況特殊並經主管 核准,不得以口頭或電話邀約。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到達後,應儘速進行查審,不得稽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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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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