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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20條

稅務關務人員不得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為營利事業, 亦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監督之農、工、礦 交 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 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所有股份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 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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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