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 第29條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29條

稅務關務人員職務上所保管之印章,不得交與他人使用,文書財物及單證 稅照底冊簿籍等,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損壞、遺失、及非經授權或上 級核准,不得抽換、私用、塗改銷燬。其應在辦公處所處理者,非經主管 長官核准,不得攜出辦公室外。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