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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 第17條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17條
稅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而有進入納稅義務人之居住所、營業場所或辦公處所 進行調查時,事前應簽報主管。進行調查時,應出示稽查證或服務機關指 派進行調查及證明身份之文件。 前項調查工作之執行,除特殊情形外,應在正常營業或辦公時間為之。進 行調查時,並應有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負責人、或代理人在場。其有進行 搜索之必要者,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關務人員施行勘驗、搜索、詢問等工作之執行,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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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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