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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21條

稅務關務人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私職務或業務,其依法令 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支領車馬費者以一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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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