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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 第18條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18條
稅務關務人員應切實遵守規定值勤時間,不得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但 有特殊事務,於事前報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稅務關務人員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未能準時值勤時,應依各機關出差及請 假規則之規定辦理出差或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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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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